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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出险率双升,发生了什么?来看专业解读
2022-11-16 08:47:36 来源: 券商中国


【资料图】

在今年的保险业务中,有一类产品受到较高关注,即董责险。

据媒体统计,今年上半年公告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已超去年全年。而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前10个月已有378家上市公司发布投保董责险公告,创下新高。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已公告有董责险报案,今年以来,董责险索赔案例数量和额度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呈现出新的市场情况。

董责险全名为董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保险公司的董监高个人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如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二是被保险公司在证券或雇佣方面因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兴趣何来?对董责险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何用好这一风险转移工具?券商中国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再产险临分业务部责任险高级承保师王玉珏。中再产险作为国内份额最高的财产再保险人,近年持续关注和参与董责险再保业务,对董责险行业有着深入观察和思考。

两大原因激发需求

券商中国记者:今年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热情很高,今年上半年就已超去年全年,如何理解大家对董责险投保兴趣提升的原因?

王玉珏董责险投保量增加明显,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二是代表性风险事件的出现。

法律和监管环境方面,近年值得关注的变化有几点:

一是全面修改《证券法》,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尤其是建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也被称为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导致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索赔风险显著增加。

二是出台新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2003年的司法解释做了全面修订,扩大了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丰富了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对三日一价、因果关系以及实控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等规则进行了细化完善。特别是正式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即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不再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条件,以便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理诉权。

三是始终坚持“零容忍”的监管态势,证券稽查力量进一步增强,稽查手段不断升级,证券违法立案数量、处罚数量、罚没金额屡创新高。上市公司面临来自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多重监管,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大大加重,引发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数量的持续增长。

代表性风险事件方面,主要是瑞幸咖啡和康美药业案件。2020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让A股市场更多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士知道了董责险这个产品;2021年康美药业案是我国第一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判决,判决金额接近25亿元,受偿人群超过5.2万人。该案件让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看到了新《证券法》的威力和自身面临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激发了投保诉求。

理赔报案呈加速趋势

券商中国记者:目前董责险的理赔情况如何,报案原因有哪些?如何看董责险的承保效益?

王玉珏:一般认为,董责险属于“低频高损”险种,所以我们习惯于把它放到一个周期中来看承保效益。整体上,在2020年之前,国内董责险业务属于效益险种。

不过,根据我们的观察,自2020年尤其是2021年之后,董责险的理赔报案有加速趋势。总体上,投保率和出险率进入了“双升”通道,能否维持此前的承保效益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检验。

董责险报案增多的原因:

一是随着投保率提高,出险数量自然增加。

二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调查、处罚力度加强,案件数量增加,并引发相应民事责任。

三是新司法解释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后,虚假陈述诉讼时效的计算时点也相应提前,即从以往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之日提前到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也是导致报案提早的原因。实务中就有这种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刚刚启动调查、尚未做出处罚,就有投资者及其代表律师给上市公司发函或者到法院起诉立案。

从理赔报案的原因看,最主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情形,还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

券商中国记者:董责险费率趋势如何?

王玉珏:如之前所说,一方面,当前法律与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加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证券价格波动加剧的市场环境,上市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参与董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市场供给增加。

因此,根据我们的观察,相较海外市场,A股董责险费率从2020年至今基本保持平缓上涨趋势,整体而言对上市公司较为温和、友好。

保障需求仍将增加

券商中国记者:您如何判断董责险在国内市场发展空间?

王玉珏:我们认为国内董责险的发展空间较大。

首先,从法律和监管环境来看,上市公司的风险逐步走高,董责险是非常有力的风险转移工具。

其次,从上市公司的投保率来看,目前国内大体在百分之十几左右,相较成熟市场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美国市场高于90%,香港市场也达70%-80%左右。

第三,从实际购买的保障限额来看,2020年以前保障额度多集中在3000万-5000万元,近两年逐步提高到5000万-1亿元。新《证券法》实施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判决金额过亿或将成为常态,因此未来保障额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到1亿-2亿元,甚至更高水平。

国内责任险近年已有较快增长,在财险市场中的占比达到8%左右,而国际财险市场中责任险的占比在15%左右。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服务社会治理功能逐渐体现,责任险尤其是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广阔。

保险价值待进一步挖掘

券商中国记者:董责险正在国内普及过程中,上市公司投保时要注意什么?

王玉珏:第一,上市公司需要全面看待董责险的价值作用。

一方面,从海外实践来看,董责险是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的标配产品,以鼓励他们大胆创新、消除顾虑,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另一方面,大家往往认为虚假陈述具有主观故意,属于董责险除外责任。实务中,通常只是少数高管参与虚假陈述或财务造假行为,但其他未参与的董监高(例如独立董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后者的这种连带责任依然属于董责险保障范围,这是董责险保单的一大特点,即具有责任可分性。

第二,上市公司需要准确理解董责险的保障内容。

由于董责险保险场景比较复杂,保单内容比较专业,保险条款不易理解,上市公司内部除了负责购买董责险的经办部门外,董监高个人未必充分了解这个保险。建议上市公司可以请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或者熟悉董责险的律师进行专业解读,让公司高管真正了解董责险能保障什么风险、解决什么问题。

第三,上市公司需要注重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董责险的市场报价差异很大,即使同一行业的规模相当的不同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条件和保费价格可能相去甚远,主要就是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判断不同。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更好的保险方案。

第四,上市公司可以用好董责险的综合保障和专业服务。

董责险除了保障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责任以外,还可以提供一部分费用补偿或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比如,在上市公司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约定的条件和限额内先行垫付一部分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以减少较大财务支出对上市公司造成的现金压力。再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其外部律师资源,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提供监管政策解读、风险案例分析或风险事件咨询等服务,让董责险真正服务于公司治理,成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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